大家车网 2009-10-16 00:00 来源:大洋网 作者:
新《保险法》已于本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民今后签订的保险合同均将受到新法的保护。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也已出台,对此前业内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确保新《保险法》的顺利实施。由于新《保险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并引入了较多新规定,大幅提高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力度,因此市民今后在投保时应当注意自身权益的变化。
人身险:新法实施前的合同同样受保护
由于人身险合同通常期限较长,新《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旧保单能否享受相应保障直接关乎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据记者了解,为解决业内在新旧法律衔接上的理解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一”前紧急出台了有关新《保险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对旧保单同样适用,但是对旧保单而言,2年后不得拒赔的“2年期”并非从原合同的生效日起算,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根据该司法解释,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该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车险:“高投低赔”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新《保险法》在车险理赔方面也有较大调整。过去机动车车险的保费定价遵循“新车购置价”的原则,对于二手车投保也是按照当初购买时的价格,而不考虑使用几年后的折旧问题,但在理赔时却按照转让价赔付。
而从“十一”起,车险“高投低赔”的现象将成为历史。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也就是说一辆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使用几年后只能按折旧后的7万元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同时,新《保险法》对车辆转让也做了新规定,在车辆转让的同时,保险标的就自动完成变更。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罗建榕告诉记者,根据新规定,虽然车主仍有通知保险公司车辆转让的义务,但即使其不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也不得以这个理由拒赔。他同时强调,在车辆转让后,保险利益同时转让,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
广东车险:实施“赔款实名制”
对于广东车主而言,还有一个规定需要注意。广东保监局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赔款实名制”的措施,届时除某些按法定规定必须转账至相关指定账户的赔款,广东全省车险理赔必须将赔款全部转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以往比较普遍的由4S店等代车主索赔的方式将被禁止。
据记者了解,不少车主将个人资料放在4S店等商家,一旦出险就全权交给这些机构代为维修及索赔,很容易造成上述机构盗用车主名义向保险公司骗保。
理赔牢记5个数字
据记者了解,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民申请理赔时可牢记“1、3、10、30、60”这5个数字。
所谓“1”是指“一次性及时通知”,当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时,如果认为材料不完整,需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材料。“3和10”分别是指保险公司如果拒赔,3天内要发出通知书;如果达成赔付协议,则应在10天内支付赔款。“30”是指除合同外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对保险理赔及时核定,并将合同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后的“60”则是指60天内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赔款数额的,应预付赔款,待最终赔款额度确定后,补齐差额。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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