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政策 > 交通安全法将修改:机非事故不一刀切

交通安全法将修改:机非事故不一刀切

大家车网 2007-12-24 00: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的“第七十六条”将作出必要的修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有望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外人大代表还提出,目前收取的交强险存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等问题,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给予调整。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司机、法学专家和法院、公安、交通、保监会以及地方人大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反复商量,并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国外有关资料以供借鉴。法律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

  机非事故不再“一刀切”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主责机动车不再赔四成

  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据了解的情况,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

  机动车无过由保险公司先赔

  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

责任编辑: 孟飞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