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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后为何还收费 京石高速遭遇公益诉讼

大家车网 2007-07-16 08:33 来源:爱卡汽车 作者:叶友卿

2.收益是否可以转给其他路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赵建磊说,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自己的缴费,还应该接受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任。

  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有关管理单位的知情人士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差别并不能说明,给出的票据是过期失效票据,因为该票据是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国家正式有效票据”。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差别,这位知情人士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赵建磊说,这个差别只是让他进行诉讼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他引述了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吴朝华还特意用红色笔将37条和第49条相连接。

  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据悉,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

  不要空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据了解,北京首发公司承担着北京8条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京石路、八达岭路、京哈路、京沈路、京开路、京承路(一期)、六环路、五环路(已停止收费)。

  在2007年4月,李淑媛拿到审计报告后,北京市交通委给予的答复中这样说道,“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加快京平等高速公路建设,实现“区区通高速”,这些项目的建设需要大量投资,需要采取包括继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措施满足资金要求。首发公司担负着500多公里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管养任务和规划新建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建设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新建高速公路也处于培育期……通过依法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还贷压力很大,同时还要保证必要的投入以维持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营、养护需求……

  实际上,北京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中已经很明确地可以看出,京石高速公路还完贷款后的收益部分已经转移给了京津塘及机场高速路的建设。

  京石高速的收益是否可以转给其他路段呢?

  吴朝华律师分析,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主要用于还贷和有偿集资款。但是有些地方钻了法规的空子,他们往往将此公路已经超出收费期限的收益,用于彼公路偿还贷款,因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公路的收益是否可以只用于此公路的贷款偿还,而不得用于彼公路。“但是立法本意是此公路收益必须用于此公路。”

  吴朝华说,现在不仅存在上述条例被曲解的现象,而且大量存在条款被空置的现象。

  比如上述条例第27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实际上,很多非封闭的公路收费站点之间根本不到50公里。

  第34条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现在,有哪条公路上没有超载车辆?又有多少收费站点治理过超载车辆?只要交钱就放行,成了毁坏公路尤其高速公路的罪魁祸首!”

  第27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起止年限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有些公路要么不设置,要么设置的位置不显著。”

  “从这些例子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认真贯彻法规规定,就不会出现现在的这些违法收费现象。”吴朝华说:“要是我提建议的话,只有一条,就是重新好好学习一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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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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