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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养路费凭证登报声明 滞纳金计征统一

大家车网 2007-06-29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6月28日,交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如果养路费凭证丢失,车主要登报声明。

  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

  《通知》首先明确了养路费的征缴时间: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当天开始征收,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算。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算。

  滞纳金计征办法统一

  《通知》统一了滞纳金的计征办法,养路费滞纳金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凭证丢失要登报声明

  养路费缴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缴费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证明,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征稽机构核实情况后,按月补发养路费缴费凭证,并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

  北京市养路费征收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措施他们正在进行研究,并将马上向全市推广。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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