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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问题成交强险费率专家意见征询会焦点

大家车网 2007-06-26 07:57 来源:爱卡汽车 作者:叶友卿

2.最终出台的办法将更符民意

  “浮动因素和比例设置不应简单化”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观性的“犯规”。但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曾参与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强进一步认为,从台湾的经验看,浮动挂钩因素应当只考虑驾驶人在行车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如是否超速、是否闯红灯等,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违法因素足以影响出险,必须有理赔数据支撑,不能简单设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浮动比例的设置也不能简单化。草案规定只有10%-30%这个档次太少。他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

  据悉,英国、日本对连续5年记录良好的驾驶人费率优惠一般可到50%。对恶性交通违法行为可上浮费率80%-150%不等。

  “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在今后实施中能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这成为专家们最大的担忧。

  邹海林教授提出,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无序竞争是目前的现实,将来在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过程中,各公司为拼抢业务,可能会对该上浮的车主不执行上浮、不该下浮的随意下浮,以此作为竞争的筹码。因此,必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朱铭来教授提出,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应进一步明确其完成平台建设的“时间表”,而不应任其游离在浮动机制之外。另外,需警惕的是,一旦有保险公司或公安交管部门“内部人员”私自为车主更改理赔事故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的,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监管的要求及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与会专家还都提到了交强险制度必须公开透明、消除民众疑虑的问题。“必须通过公开渠道把交强险的费率构成等明明白白告诉老百姓。”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张洪涛教授说。

  “最终出台的办法将更符民意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会上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对进一步改进交强险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认真研究和采纳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努力“把好事办好”。他说,在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将切实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原则,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据悉,保监会自6月15日公布草案以来,10天时间内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696件。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明确表示,保监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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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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