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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事故赔偿新规下月起开始试行

大家车网 2006-10-26 00:0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从11月1日起,如果你驾车时遭遇轻微碰擦事故,可以不再需要交警进行处理了。记者昨天了解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与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将于11月1日起在本市试行。

  交警方面特别指出,实施这一新办法时,驾驶员如遭遇对方持假证、黑车等特殊情况时须即刻报警处理。如为逃避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抓获后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骗保情况,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开发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者将被记录到该系统中。

  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可以直接致电保险公司处理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双方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在当事人自撤现场的基础上,解决轻微物损事故的赔偿问题,即事故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过错责任,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

  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合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将由值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处理,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事一方或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上、合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值勤民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1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夜物损事故依然需报警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先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在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或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定损点,并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核损,并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如保险公司不能按约前来核损,当事人可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损。

  为使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上有一个适应过程,《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发生的2000元以下的物损交通事故,仍然由接警民警现场处理,明年1月1日起24小时实行自撤现场协商处理。

  “车能动、人能开”均应撤车主现场纠缠将可能受罚

  市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左天福表示,近几年来,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对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自撤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少当事人因责任赔偿问题有后顾之忧,不能做到自觉撤离现场,无谓的纠缠和争吵严重影响了交通畅通。“据统计,本市发生的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80%,其中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就要占到物损事故的92.96%,给已经负重不堪的城市道路交通增添了巨大的压力。”因此,该《办法》通过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以期减少拥堵因素,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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