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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交法”:“有人情味”的“解读”

大家车网 2006-06-09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这是一次“有人情味”的“解读”。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用多项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了“人性化”的细化规定。

  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最多赔5万

  [条文]“浙版交法”的第五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创新]在保护行人的前提下,对交通事故赔偿额度进行了有梯次的细化。既体现了上位法以人为本、同情照顾弱者的立法精神,也兼顾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

  [解读]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科科长高波说,对事故中无过错的机动车,上位法只提到在赔偿中“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是减多少、赔多少一直存在争议。目前的情况是,“一个交通事故,会产生两个‘受伤’群体”--除了受害者外,高额的赔偿金也会让驾驶人感到巨大的压力。在现实生活中,一起交通事故让驾驶人赔得倾家荡产的情况屡屡出现,这种赔偿方式甚至会激发某些驾驶员在遇到事故时采取过激行为。

  高波表示,“浙版交法”首先要保护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人,有关条款的目的就在于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既保护道路通行中处于弱势的行人的安全,也能保护各方利益。尤其要杜绝那些利用法律,故意擦碰机动车进行敲诈的不法现象。

  驾驶人:未满12分,可以教育减分

  [条文]持浙江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4分。

  [创新]参考了国外经验、国内首创的“减分教育”--没有满12分前,也有机会清分。目的在于防微杜渐,鼓励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主动来接受安全教育,实行自愿学习后予以减分。当然,记分不能无限制减下去。

责任编辑: 陶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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