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10-24 14:46 来源:网摘 作者:
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市交警部门针对新规重点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大中型客货车建立注销降级制度
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其中,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的。新规突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和驾驶员经历审查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新规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而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预约考试间隔时间缩短为10日
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新规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三是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20日缩短为10日。
驾驶人信息变更30天内应备案
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新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余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