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12-21 10:32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栾晓娜
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即日起至2013年1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就《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对于高速公路收费道口缴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一千米免费放行措施,放行距离需要动态调整。
向市民、单位征询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高速公路在建设、养护、收费、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设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目前,《办法(草案)》及背景情况介绍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草案涉节日高速免费政策
为保障高速收费道口畅通,满足快速通行的需求,《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了收费道口待缴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一千米时,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免费放行”的措施。“免费放行”措施实施一年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免费放行车辆两百余万辆,缓解了收费道口的拥堵状况,有效提高了收费道口的通行效率。为此,《办法(草案)》规定了该项制度。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随着排堵保障措施的不断推进以及ETC的不断推广运用,免费放行的距离需要动态调整,因此《办法(草案)》只是规定,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外,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距离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
此外,根据国务院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规定,《办法(草案)》作了衔接性规定。根据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在收费期限内向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高速公路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
加强管理高速公路隧桥
近年来,全国公路桥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为本市高速公路桥隧的安全保障敲响警钟。本市地处江南河网地带,高速公路桥隧密集,保障桥隧的运行安全成为高速公路管理的重要方面。由于近年来超限运输车辆的猛增,对高速公路的桥隧安全产生重大隐患。截至2011年底,本市高速公路上已有8座危桥。
为加强高速公路桥隧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办法(草案)》从三方面加以规范:一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配置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二是要求按照技术规范和桥隧养护管理制度,实施检查、检测,全面掌握桥隧运行状况;三是必须根据检查、检测结果采取合理养护措施,保障桥隧的运行安全。
责任编辑: 谷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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