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5-30 22:18 来源:网易汽车 作者:
近日,“因公醉驾”成为网络热词,起因是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网民对“因公醉驾”或调侃、或批评。
25日,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承认错误地仅对宿仁训作行政处罚处理。当事官员宿仁训已被正式提起公诉。
副局长“因公醉驾”免刑
24日起,网络上连续出现了“四川一副局长酒驾被查,定性为因公喝酒暂未‘入刑’”、“副局长‘因公醉驾’公检法多次碰头会罚款了事”等帖子,并被大量转载,一时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
据网帖称,3日晚7时,丹棱县城区九龙广场,多名交警在此设卡查酒驾。此时,一辆小车从县城区南门驶来,司机系一名中年男子,交警对司机进行了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男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达88mg/100ml。警方还提取了这名男子的血液,结果也显示男子体内酒精浓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 /100ml。
经警方确认,这名司机名叫宿仁训,身份为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所驾驶车辆为单位公车。网帖转述有关媒体的报道说:“按性质划分,宿仁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仁训还是因公喝酒。交警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宿仁训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
因宿仁训的身份特殊,而刚刚开始的“醉驾入刑”也备受关注,这则“因公醉驾”的消息迅速引起了网络的强烈反响。有网友质疑:如果醉驾可以“因公”不入刑,那么公务人员其他的犯罪活动都可以戴上“因公”的帽子而免予刑事处罚么?天涯网友“周丕东”说:近日公安部已经表示,对于经过核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媒体都报道了,难道这个县的交警们没有学习吗?
交警否认说过因公喝酒
25日下午,在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向记者证实,网帖所说的宿仁训醉驾以及当时被处以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是属实的。
但骆俊杰强调,上级公安机关已经于24日撤销了对宿仁训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宿仁训醉驾案已于25日侦查终结,当日将宿仁训依法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对于为何当时只作出行政处罚而没有及时提起刑事诉讼,骆俊杰称,这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刑法中“情节轻微”的理解有误。
骆俊杰说,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在刑法十三条中有个“尾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晚宿仁训开车不到500米,遂被认为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骆俊杰承认办案民警在衡量案情上的确存在错误,但并非办“人情案”,在3日当晚执法时有电视台摄像并向社会播出,过程公开透明。因宿仁训系驾驶公车,又是公务人员,其案底专门抄送了纪委及其单位。
骆俊杰解释说:我们从未有“因公喝酒”的说法,只是因为宿仁训的副局长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实上导致了被公众广泛质疑的“因公喝酒”免处刑罚的结果。
骆俊杰表示,交警部门目前认识到应根据“遏制酒驾”的立法思想,以新增的“醉驾入刑”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执法,已经改正了之前的错误。
公众期待一碗“酒”端平
丹棱副局长“因公醉驾”事件告一段落。网民高度关注此事,说明“醉驾入刑”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和维护,但在“醉驾入刑”的实施过程中,一碗“酒”务必端平成为公众最大的期待。
有网民说,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该案的主审法官毕玲庭后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对什么叫“情节轻微”,有网友担心,这一个口子或许会成为富贵权势者的逃生通道,一旦被查到醉驾,利用权势关系做成“情节轻微”,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是最先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界人士之一。对于“等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追刑责”的说法,他表示异议:“如果不依现行法律执法,怎么体现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现行法律对醉驾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即使出台司法解释,也不能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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