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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不是弹簧——解释纯属多余?

大家车网 2011-05-26 01:17 来源:网易汽车  作者:

我的老家屋前有一条公路。小时候,每当夜晚,总能看到一辆辆车由远及近,车灯忽长忽短,当两辆车在老屋前错车时,总会看见一辆车的车灯忽然暗下来。长大以后,在一本书上看到,这叫汽车语言,主动把车灯暗下来是对别人的尊重,避免强光把对方司机眼睛射花了。除了灯光外,喇叭也是汽车的语言,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鸣什么样的笛都是有讲究的。熟练运用汽车语言是一个驾驶员的基本道德,也就是车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每一个城市的汽车都越来越多,多到让很多城市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堵城”。在每天的上下班路上,我都要仔细观察哪些车在礼貌使用汽车语言,然而,越观察越让人失望,越来越多的人不会使用汽车语言。于是,强行超车、强行抢道、醉酒驾驶等违规行为经常出现,一些交通安全事故时常见诸报端。造成交通违纪违规和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驾驶员车德的缺失,缺失到已不能依靠他们以自觉自律自醒来改变的现状。于是,以规范和约束驾驶行为为主的法律条款出台了。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条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作为一个经常被风驰电掣般的飞车吓得胆战心惊的市民,作为一个经常浏览到“药家鑫版”交通肇事新闻的网民,作为一个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时刻担忧的家长,我对该法律条款的实施拍手称快。心想,在法律高压下,谁还敢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醉酒驾车呢?

然而,我并没有为此高兴几天。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一番话让人的心凉了半截。他说:“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这显然让好不容易才出台的“醉驾入刑”成了具有很大伸缩空间的弹簧,在具体执行中全凭一些地方的法官说了算,也为一些后台硬的、钱财多的、关系好的违法人找到了从轻处罚的凭证。

驾驶已成为现代人不可缺少的生存技能,在人们道德缺失越来越严重的经济社会,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驾驶行为。只有让酒驾成高压线、醉驾成死亡线,一些报侥幸心理者、一些胆大妄为者才不会把公路变成断送自己和他人幸福的坟墓。

让“醉驾入刑”的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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