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6-18 09:08 来源:易车网 作者: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丁桂云 李岩
本报济宁6月17日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丁桂云 李岩)马某酒后驾车逆行,与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倪某相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逃逸后,马某又追尾骑电动车的杨某,致杨某当场死亡。近日,济宁市首例因酒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审结,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1日晚10时10分许,马某酒后驾驶其单位的丰田小型客车,沿汶上县宝相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某中学门口时,与骑电动车的倪某迎面相撞,造成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肇事后,以71-78km/h的速度向北逃逸,在距第一次撞击点约122.8米的十七中大门北侧,又追尾骑电动车的杨某,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以96.66km/h的车速逃逸。后经认定,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2月底,马某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马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继续驾车冲撞,致正常行驶的杨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汶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处民事赔偿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