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4-29 21:39 来源:易车网 作者:
今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可得到社会救助基金。昨日,由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福建省将从交强险投保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再加上财政配套等方面的资金,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人士表示,该《试行办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三种情形可获救助
根据试行办法,三种情形下,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可申请垫付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将追偿事故责任人
根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另外,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办法。如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可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