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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超标车不得从事营运 公交出租暂不查

大家车网 2010-04-28 08:57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记者从福建省运管局获悉,对燃油量过高的新的客车和货车,将不得从事营运。省运管有关人士提醒,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注意燃油消耗量,不然白买了车却无法上路营运。

从2010年6月15日起,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进入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客车和货车)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省运管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对照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慎重选购车型,详情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

按照规定,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新购车型应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否则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2011年3月1日后新购车型应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否则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运管局有关人士建议,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购车时,与车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签订协议,以免所购车辆不能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不过,此次对新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车辆暂不实施。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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