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4-23 09:50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由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乘坐酒后驾驶车辆的王某,虽然在车祸中身亡,仍需担责。
车祸发生当晚,王某在约定地点乘坐醉酒后的李某驾驶的车辆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三八桥东1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范某驾驶挂号车相撞,王某身亡,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属饮酒后驾驶,不仅超过限速,且违反规定越过双实黄线,范某也是驾车超过限速。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李某酒后驾驶仍乘坐,应自负一定的民事责任,从而应相应减轻其他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68.5%(本应承担70%),由被告范某承担26.5%(本应承担30%),亡者王某家属则承担5%。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