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4-08 09:19 来源:易车网 作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中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同时,放宽了对残疾人驾车限制。
按照新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同时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便民服务措施。
延长驾驶人体检间隔
新规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被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将不扣分
新规取消了12类记分项目,包括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车时观看电视等。
残疾人驾驶车辆条件放宽
新规定明确: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据了解,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摩托车考牌更容易
新《规》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申领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责任编辑: 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