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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罚五百 第三次罚千元 8月起施行

大家车网 2010-01-20 09:09 来源:易车网 作者:

闯红灯罚五百 第三次罚千元

三种情况可申诉撤销违法记录,四类行为将计入征信系统

1月20日讯   社会高度关注并引起热烈讨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昨日上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经过三次审议并广泛吸纳社会意见、反复修改而成的《条例》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思路,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宽容和教育,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则从重处罚。冲红灯的罚款最终定格在每次500元,但一年内三次以上的每次罚1000元。

轻微违法警告后放行

《条例》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视违法情节的不同,《条例》分三类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翻越机动车道隔栏罚百元

行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条例》规定只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处一百元罚款: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处两百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乱用远光灯罚300元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处三百元罚款:占用导流线行驶的;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下列行为处三百元罚款,一年内从第三次起罚五百元: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开车乱用远光灯是广大车主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冲红灯三次起罚1000元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见争议最大的冲红灯罚款,最终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

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种情况也要被罚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一年内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证三个月。

酒后驾驶罚千元

为保障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扣证三个月;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还将对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如果进入未设公交专用道的高速公路行驶,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如果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全国正在大力整治的酒后驾驶问题,也严格写入《条例》,规定:酒后驾驶处一千元罚款,并扣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则处三千元罚款,扣证六个月,拘留十五日以下。如果是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处罚更严:罚款两千元,扣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五千元,扣证六个月,拘留十五日。一年内两次醉驾者吊销驾证。

重罚泥头车违章

泥头车违章屡屡引发交通事故,是市民反映最强烈的交通安全问题之一,《条例》对此施以重罚。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逆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一年内三次以上每次罚两千元。

重、中型载货汽车如果超载,则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予以处罚:超载30%以下罚一千元;超载30%~50%罚两千元并扣证一个月,车辆所有人罚五千元,使用单位罚一万元;超载50%~100%,罚三千元并扣证一个月,车辆所有人罚八千元,使用单位罚一万五千元;超载100%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扣证三个月,车辆所有人罚一万元,使用单位罚两万元。而且,一年内超载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加倍处罚。

套牌假牌车罚款五万元

无证驾驶、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都是严重甚至恶性的交通违法行为,《条例》给予严厉处罚。规定:无证驾驶罚二千元,并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超速50%~100%罚两千元,可吊销驾证,超速100%以上罚三千元,并吊销驾证;驾驶非法改装车上路的,扣车并对所有人罚两千元,对从事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罚一万元;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如果只造成财产损失,罚一万元,并扣证三个月,造成人员伤亡的,罚两万元,扣证六个月,两种情况都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吊销驾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不但扣车,处一万元罚款,还将扣证六个月;驾驶无牌车上路,或者故意遮挡车牌的将被扣车,处六千元罚款,并扣证六个月,一年内从第二次起每次罚一万元;套牌、假牌车上路的一律扣车,并处本条例规定的最高罚款——五万元。

三种情况可申诉

《条例》规定了不少人性化条款。一是三种情况下被拍到的违章行为可以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撤销该违法记录: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此前的条例草案曾规定“积极缴纳罚款减半制度”,由于有损执法严肃性,条例最终删除。

行人违法后街头站岗免罚款

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特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驾车人如果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驾证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驾车人如果被处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四类行为计入征信系统

《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此外,针对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取得实证的问题,《条例》规定执勤交警可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驾车时拨打或者手持接听移动电话;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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