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1-13 12:46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近日,受害人戴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车辆的车主李先生在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此前,李先生将自己的车子放到一家租赁行出租,租车人驾车撞伤戴先生,后经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市民李先生的桑塔纳车驾驶制动、灯光均不合格,2007年9月10日,他把车子放到合肥一家汽车租赁行用于租赁,当日,车子被租赁行租给谷某使用,谷某没有机动车驾照。当晚11时40分,谷某驾车经过临泉路与合瓦路交叉口时,将正在过马路的戴先生撞伤后逃逸,戴先生重伤。谷某后来投案自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而租赁行老板在得知出事后,去向不明。之后,法院在审理戴先生诉车主李先生、租赁行老板、谷某的民事案件中,判决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给付戴某各项费用16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租赁行老板早已下落不明、谷某在监狱服刑,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车主李先生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法官郑明民立即对李先生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并多次前去李先生住处,要求其积极给付赔偿款。但是,李先生不愿赔偿,而是推脱要求肇事者谷某和租车行老板承担责任。
郑明民法官对其耐心地析理说法。他告诉李先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应以机动车运行支配的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车主将车交给租赁行出租,自己是获利的,虽然车祸是承租人造成的,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李先生愿意履行。
法官手记: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的逐步提高和国家刺激汽车消费政策的出台,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不少家庭都有了私家车。一些私家车主将闲置的自有车辆交给汽车租赁公司出租,以获取每月几千元的收入。这种租赁行为虽然收入颇丰,但是风险也较高。因此,我们建议,出租汽车的车主应注意规避风险,租赁行严格审查租车者的证照,租赁行自身也要依照相关法规出租车辆,将出租汽车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此外,租车者也应该通过正规培训取得驾照,在驾驶中时时谨记交通规则,避免类似本案的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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