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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驾撞死5人案宣判 张明宝一审判无期

大家车网 2009-12-24 08:17 来源:易车网 作者:陈珊珊 吉启雷 陈迪晨

“动辄杀人来警世,不是好的社会情绪”

城市频道主持人:“他的下意识误报或许代表了许多人的看法。”

权威学者,法理剖析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这个判决合乎法理和情理”

张明宝判无期,轻还是重?

网友的观点很鲜明,法律界、交通界相关专业人士的看法则很“纠结”。

“死缓”,或许是最多人预测的结果。昨天江苏城市频道在报道张明宝案判决结果时有一个小小的花絮,是这种情绪的最好注解:《绝对现场》的知名主持人亚冰在报道这条新闻时,几乎是下意识地脱口而出:“张明宝一审被判死缓”。然后在庭审画面播出结束后,亚冰作了重要更正,承认了自己的口误——亚冰或许没有“错”,他只是无意中透露了自己内心中对判决的一种期望,而这种期望,代表的是一种普遍观点。

我们不想也不会去影响法律判决的结果,只是这个案子内涵实在太深,关于判决的争论,也一定会持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为您约请几位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听听他们的意见,对比一下自己的判断,能为自己的情绪找一个合适的缓冲出口吧。

醉驾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是刑法学新课题

在案件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陈兴良教授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他表示一直在关注南京张明宝案:“随着汽车社会的到来,我国交通肇事案件急剧上升,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屡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是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从法律的观点看,我认为南京中院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一个合乎法理的判决。”

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宝系醉酒驾车,但我国刑法并未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在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态度的情况下,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张明宝案不同于普通的醉酒驾车肇事案。首先,他是醉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在相当多国家被视为犯罪,我国刑法并未如此规定,但不可否认醉酒驾车具有公共安全危险性。我国刑法也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他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5死4伤。一般情况下,对于醉酒驾车肇事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如果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200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作为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客观条件;第三,张明宝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这就使犯罪从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完全正确的。

张明宝的行为不同于恶意驾车撞人

为何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陈兴良教授认为:“给张明宝的定罪一般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但无期徒刑的判决就有相当一部分公众不能理解和接受。我认为,这还是因为只是看到了张宝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没有把本案的主客观情节和案件发生以后的认罪态度等加以综合考虑。”司法机关考虑到张明宝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而且其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宝明主观上具有的是间接故意,因此主观恶意较小。直接故意是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两者在性质上是具有重大差别的。例如南京不久前宣判的“公交司机王建强案”,王建强也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他是恶意驾车撞人,主观上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尽管只是撞死了1个人,但还是依法被判处死刑。由此,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陈兴良教授强调指出,我国刑法在量刑的时候不是仅考虑客观上的后果大小,还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轻重。在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人数可能数十人,甚至更多,但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因此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张宝明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使5人死亡、4人重伤,由于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所以判处无期徒刑,是具有法律根据的。

最高院在前述《意见》中强调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的同时,也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有所减弱,这也是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的。

类似醉驾案也都判了无期徒刑

陈兴良教授指出,张明宝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尤其是对死者亲属带来的精神创伤是难以弥补的,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要求严惩,这种要求本身也是正当的。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秉持司法理性,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吸纳民意。

陈兴良教授谈到此处时,提及此前宣判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和“广东佛山黎景全醉驾案”,这两起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亡的案件中,对被告人都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两起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陈教授说,虽然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应当考虑到先前判例。而且,上述两个案例是最高院正式公布的,其本身就具有对此后发生的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就张明宝案而言,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与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具有相似之处,从统一法律适用的立场出发,对张明宝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

 

网友评论

网友cool8shen:

法院无敌了!明宝纯爷们,铁血真汉子,三岁喝白酒,五岁能开车,夜饮茅台数十桶,酒豪名声响万家,无敌座驾撞九人……

新华网友:我很不理解,到底要死多少人才能判死刑?!现在车祸是不是真成了成本最低的杀人方式了?

新华网友121.23.77.*:当他转动钥匙启动车子时他已经事实上将一个巨大的危险带到了行进在公共道路上的人群中!无期徒刑,太轻了!!

网易网友“用良心说话”:真该为那被撞死的五个家庭鸣不平,都撞死五人了,怎么没有判死刑啊?

新浪上海网友calvinhobbes:

应该死缓比较好。直接死刑对于以后类似罪犯会是一个不好的影响,反正都是死,钱也不赔了。结果受害者也就得一空洞的心理安慰而已。而直接无期,以后类似的罪犯也就稳妥了,不会死的,赔起来也不一定积极。出了这等事,判死刑对于受害家属并没有多大用。有用的应该是判决能使罪犯最大限度地赔偿受害者。

死缓是后续影响最好的一种判决。

新浪河南网友denny1979:

交通肇事案件很难划归为故意犯罪。所以,此类案件应以赔偿为主,量刑为辅。楼上有人说我们都向钱看,钱买不回命,后半句有理,前半句胡扯。不是我们向钱看 ,受害者家属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遭受双

重打击,最好的办法,也只能是尽可能的物质补偿。就算把嫌疑人枪毙了,受害者家属可能在那一瞬间感觉解气了,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网易上海宝山网友 “为看评论而来 ”:

判无期,对死者家属不公。张明宝案影响深远,谩骂不能说明什么。

网易四川南充网友61.157.*.*:

我不确定如果这事发生在我身上我会怎么样。但作为一个旁观者,你应该很清楚肇事者的主观意识并没有要撞人,他醉酒开车起步的时候心态估计跟你闯红灯过马路一样。但他撞了第一个人过后,逃逸行为很明显。无期是罪有应得,但你也应该懂得生命的可贵。更何况现在正在逐步取缔死刑。

 

网络调查

“你认为酒后驾车应该怎么惩罚?”

截至昨晚9点40分,搜狐网上调查,共有37688票

劝酒者也有责任,应当给予处罚,1661票,占4.41%

交警执勤作息应改变,若执法不力应受罚,1105票,占2.94%

按照现行法律处罚就可以,796票,占2.12%

酒驾难免,重罚也没用,538票,占1.43%

江苏一位著名法学家:

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判得有点重

“动辄杀人来警世,不是好的社会情绪”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我个人认为,是只重不轻。”谈起昨日南京市中院宣判的张明宝一案,江苏一位著名法学专家这样表示,如果不考虑该案的社会影响巨大这一因素的话,判决15年有期徒刑也是可以的。

“凡事都要动刑,动不动死刑伺候,这不是好的社会情绪,也不是好的社会导向。”这位专家表示,现在民意汹汹,很多网民希望张明宝领死刑,也总希望别人意见与他们一致,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这个时候法律需要冷静,尊重事实,不能‘媚众’。”

这位专家说,张明宝一案中,他的犯罪行为是大醉之后实施的,从发生前后的情形看,张明宝并没有打算“放任”自己的行为。如果张明宝“放任”的话,就是在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了。看待这个案子时,要尊重事实,张明宝是酒喝得太多了,在开车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故意追求杀人结果是不可能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在查处和审理过程中,张明宝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很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而且也有人证实,生活中的张明宝待人不错,不是非杀不可的。”这位专家认为,这时留下张明宝的性命,不会像留下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杀人犯那样,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纯粹从法律意义上说,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也有些重了。

面对此前社会上气势汹汹的“喊杀”声,这位专家严肃表示,愈是这个时候,法律愈要冷静。“看不顺眼,动辄就要开杀戒,不是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不杀张明宝,那不是意味着对他人对逝者生命的不尊重?这位专家说,并非如此。杀不杀张明宝,主要看他犯罪行为的心态是否放任和故意。张明宝醉酒开车,造成那么多人死伤,的确让人痛心、愤恨。可是,要看到,他不是在有意剥夺别人的生命。

“犯罪量刑关键是要罪罚相当。他已经认罪,悔过,也积极赔偿了。一审判决他无期徒刑,已是从重考虑,抵得上他的罪责,既能有效惩处本人,也能起到警示后人的作用。”这位专家特别指出,在这个时候,再主张非要判他死刑,那就在故意剥夺张明宝的生命了。一旦真作出死刑判决,也是对张明宝生命的不尊重,与现代社会法治理念不相符。

这位专家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死刑大量减少,不再动辄杀人来警戒他人,这是对世人生命的极大尊重。最高人民法院9月初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认可对成都孙伟铭案和广州黎景全案的“无期徒刑”判决,也是出于这个目的。

这位专家特别强调,他很了解目前社会民意对张明宝的痛恨,他说,自己的看法是纯从法理因素而来,或许与多数人的朴素的感性意见相悖。正因为如此,他要求隐去自己姓名,“免得被人肉搜索”。

交通事故专家级律师秦建铭:

直接判他个死刑也不为过

“不杀张明宝不足以震慑惩戒醉驾者”

“张明宝这个案子,从后果来看,直接判他个死刑也不为过。”谈起张明宝的一审判决,专打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直截了当地说,不杀张明宝,不足以震慑、惩戒那些醉酒开车的人。

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各类交通事故官司的著名律师,秦建铭见过很多因醉驾引发的惨剧,“坐上驾驶台,等于穿上一件血衣,所以开车必须谨慎,稍有差池,就可能犯罪。”因而他主张重点严惩醉驾司机,张明宝也不应该例外。

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秦建铭详细谈起了成都孙伟铭一案,以及广州黎景全一案中,被很少人注意到的一个共同细节,那就是,这两个案子,在一审判决之前,案犯本人以及家属的认罪态度并不好,赔偿不积极,只当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认为也就是判上个三五年,判十年已经了不得,根本没想到一审下来是死刑,这么重的量刑远超过案犯本人和其家属的预期。”秦建铭指出,正是重判之下的极刑判决,才震慑了案犯和他们的家属,才出现后面的悔过、认罪和积极赔偿,“不重判哪会有这样的效果?”

就在张明宝一案宣判前不久,省内外再次发生多起醉酒开车撞死人的惨剧,似乎印证了秦建铭的看法。

秦建铭说,他看到了太多交通事故中,醉酒开车带来的血的教训。他希望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直至让张明宝领受死刑,这样,才能让张明宝案成为中国醉驾者的血的戒碑!

南京交通台著名主持人智勇:

他罪该至死,死缓应该最合适

“死缓和无期效果相同但对死者家属意义不一样”

FM102.4南京交通台的《智勇在线》节目,主持人智勇昨天对本报记者说,对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我很意外,因为我预测的是“死缓”。为什么认为是“死缓”,因为他“罪该至死”,他犯下的罪,到了他该死的程度。

但是,我个人觉得,不需要立即剥夺他的生命。从社会道德角度而言,他不是一个坏人。在清醒的时候,他曾经见义勇为,不是一个长期对社会造成威胁的人,对社会还算有贡献。从后来他积极补偿,他的忏悔,他的道歉,都能看出来他的悔悟,估计这也是法院不判“死刑”的原因之一。他在喝完酒之后,瞬间对社会造成威胁,给多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可是现在即使剥夺了他的生命,这些伤害依然存在,相反,带来的却是另一个家庭的伤害再次上演。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能不杀就不杀”,是现在我们国家的体制,从成都的案子来看,张明宝不会“死”。对其他“酒友”或者“车友”而言,张明宝事件带来的轰动,无论最后他是死,还是失去自由,都足以警示。不会有人因为他没有被判死刑,而故意重蹈覆辙。

但是,对死者家属而言,判“无期”和“死缓”又是两个概念,他们会觉得不公平。因为虽然“死缓”意味着张明宝不必付出被剥夺生命的代价,受到的惩罚和“无期”是一样的,可是却肯定了他“罪该至死”。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孙国祥:

适用刑法定罪准确,量刑可以接受

“光看后果可判极刑,但后果不是唯一因素”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接受采访时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适用刑法准确。“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之前庭审时,辩方提出,张明宝酒后驾车撞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我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孙国祥说,人在醉酒后自控能力虽然有所削弱,但不会完全丧失,张明宝在自控能力没有完全丧失的情况下驾车撞人,并且肇事后继续冲撞,说明他主观上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因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并无不当。

孙国祥认为,张明宝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是个可以接受的量刑。“如果光看后果,张明宝确实够得上极刑。但是,犯罪后果是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

媒体连线

张明宝案判决了,人们自然而然会将其与其他两起类似的已宣判醉驾案——成都孙伟铭案、佛山黎景全案相比较。本报特别连线这两起案件的当时采访记者,听听他们的看法。

成都孙伟铭案:连线成都商报记者杜雯

死刑改无期关键在“谅解”

2008年12月14日,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致4死1重伤。全程追踪此案的成都商报记者杜雯告诉记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向省高院上诉。

“争论的焦点就是对罪名的认定。”杜雯回忆说,一审判决后,有人认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醉驾很罕见,即便以此罪来认定,但他也属于间接故意,没有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对他处以极刑显得偏重;也有人认为,若以“交通肇事罪”来判,一般也就是赔偿,判刑不会太重,而孙伟铭造成4死1伤的严重后果,这样判刑不但太轻,而且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有的网友甚至说,若以交通肇事罪来判,那么以后谁要是跟别人有仇,那就喝醉酒开着车把仇人撞死,反正顶多也就判7年嘛。

据杜雯介绍,事发后,家在重庆的孙伟铭之父孙林就开始了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他在成都和重庆两地日夜奔波,卖掉了孙伟铭在成都的房子,又把自己在重庆的房产抵押了,多方借钱,加上社会好心人的捐助,最终筹到约定的100万元赔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写下的谅解书。

杜雯告诉记者,最后四川省高院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罪名虽然没变,但依照相关法律,考虑到双方达成了谅解等因素,于是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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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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