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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修改 趋于完善

大家车网 2009-11-20 08:05 来源:易车网 作者:蔡志军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二审修改建议稿在处罚范围、处罚额度、累进加罚、人性化、社会服务、行人违章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方面都做了大面积修改,比如饮酒驾车罚款下降了,泥头车违法处罚加重了,争道抢行、轻微碰撞不移车让道要罚款,记分制度大大强化了,总体趋于完善合理。

1套牌假牌无牌遮牌重罚不变

征求意见稿对套牌、假牌、无牌、恶意遮挡车牌上路行驶等行为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条款,比如对套牌、假牌罚款5万元,对无牌无证行为罚款1万元,对恶意遮牌罚5000元两次罚1万元等。这些重罚规定引起市民极大共鸣,市民普遍要求对这些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二审稿顺应民意,保持了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套牌、假牌行为,二审稿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万元罚款,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一年有前款规定行为二次以上的,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无牌无证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二次以上的,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遮牌、不挂牌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2新车不上牌就上路视为无牌行驶

在征求公众意见时,一些人大代表和市民对未上牌新车上路行驶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据了解,目前我市路面上有11000多辆车后面无牌,冲红灯时有发生且处罚不到。

二审稿规定,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申领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未申领而上路行驶的视为无牌行驶,依法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一年内违反二次以上的,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不按照临时移动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处罚同上。

申领了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车,应当在前挡风玻璃粘贴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并在后挡风玻璃粘贴放大至正式号牌尺寸的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否则视为不按规定安装、悬挂号牌,处5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一次记6分。

3泥头车“一超四罚”

泥头车超载、超速、逆行等严重违法现象在我市比较突出,屡禁不止。这类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承载构成严重威胁。

香港对泥头车、货车超载规定了严厉处罚措施,超载50%的,予以拘捕,另处高额罚款。日本等国对超载实行“一超三罚”: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

对泥头车超载,我市以往查获后一般只处罚司机,但车主、使用车辆的工地仍然要司机多拉快跑。二审稿对泥头车违法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罚款、扣证、记分,对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单位(工地)予以罚款处罚,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每次罚5000元),即“一超四罚”。

4饮酒驾车罚款大幅减少

酒后驾车也是市民在征求意见中反响非常强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二审稿中这一规定有所调整:酒后驾车罚款由5000元降为1000元,醉酒驾车的罚款由1万元降为5000元,但是加入了记分处罚。

二审稿第十九条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5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一年内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驾车处罚减轻的问题,立法工作组解释说,国家对饮酒驾车制定的标准比较低,喝啤酒1杯多一点即可构成酒后驾车,而在深圳想要做到滴酒不沾,显然不切实际,稍微多喝一口酒,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酒后驾车,从而受到重罚。考虑这一实际情况,把罚款额度降低了,而把记分处罚和累进加罚强化了。

5超速低速行驶都要处罚

非法飙车也是市民很反感的行为。立法工作组经研究后考虑从超速行驶的角度对这种行为加以规制。

二审稿规定,驾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超速80%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非法飙车车辆很多经过非法改装、加装,车辆装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二审稿作了扣车、责令拆除并没收违法装置的规定,同时对车辆所有人、非法改装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超速要处罚,对一些驾车占道(包括占超车道)低速慢驶,妨碍交通的情况,也要处罚。二审稿第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在前方无障碍情形下,行车速度缓慢至无理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或者违反规定的最低车速限制,处600元罚款,一年内违反3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暂扣驾驶证3个月。

6争道抢行罚款300元

在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对争道抢行这类行为很反感。据了解,在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伤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中,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争道抢行、不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2008年,我市因这类行为引发的伤亡交通事故777起,致人死亡256人,致伤854人,分别占伤亡交通事故总数的31.2%、死亡总数的35.6%、受伤人数的29%。

针对这类违法行为,二审稿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等候强行进入等,处300元罚款并记分;一年内二次以上的,每次处500元罚款;5次以上的,加处扣证一个月。

二审稿还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500元罚款并记分。对不按规定让行、争道抢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加倍处罚。

7轻微碰撞不移车让道罚款500元

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反映,现在机动车多数买了车险,司机路上争道抢行、随意变线,造成碰撞等交通事故就通知保险公司来理赔,肇事司机往往置身事外,后面堵多长跟他没什么关系,如此往往引发更多的交通事故,造成更多的交通拥堵。

二审稿对此增加了专门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除了按规定理赔外,还要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记分、暂扣驾证。

还规定:发生轻微碰撞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违反的要处罚款500元。

8记够8分要接受法制教育

目前我市在道路交通安全处罚管理中,对累积记分制度执行得不够好,特别是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在征求意见稿中,一些市民建议借鉴香港的记分管理制度,发挥记分这一管理处罚措施的有力作用。

二审稿强化了记分制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8分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法制教育;达到12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驾驶技能考试。6个月内考试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两年无违法记录,首次轻微违法可免罚

为了鼓励和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二审稿规定,驾驶人自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驾驶套牌、假牌、无牌、遮挡车牌上路行驶,醉酒驾驶、非法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有的租车行提出了车辆租赁期间闯红灯等违规如何计算累进加罚的问题,立法工作组考虑到租车行业的特殊性,规定租车行租赁车辆的驾驶人违规需累进加罚时,经营单位能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查证核实后,可以不适用累进加罚规定。

10交通违法记入信用征信

交通违法记入信用征信,这是二审稿的一个新规定:个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3次以上的,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高或者引发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要同时抄送相关保险公司,供保险公司研究保费时参考。

11市民举报有奖

为了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交警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市民举报无牌、遮挡车牌、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冲红灯、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公安交警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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