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1-18 09:33 来源:易车网 作者:
“钓鱼式执法”频现呼唤行政程序法
在法治国家,对于“钓鱼式执法”是有法可管的。在国外,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程序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法律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的正当程序,对于那种明显是带有诱惑他人违法犯罪的“诱惑取证”、“警察圈套”,法律是明确禁止和否定的,由此获取的证据会被法庭排除,而行政执法行为本身也被认为是不当和可以撤销的。
而在我国,对于诱惑取证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其实,诱惑取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比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要找买家,警察得知后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比如警察并不知道谁是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前一种,许多国家执法人员都在采用,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使用,但必须规范;而后一种,就是我们常说“钓鱼式执法”,是为各国所禁止的,我们也应当立法加以禁止。
对于规范行政权力,我国还没有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行政程序法”,甚至根本就没有提上立法议程,不久前全国人大审议的《行政强制法》也没有禁止“钓鱼式执法”的内容;在地方,也没有看到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看来,要让“钓鱼式执法”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我们呼吁“行政程序法”尽快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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