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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交通肇事后报警不再被认定为自首

大家车网 2009-09-02 09:55 来源:易车网 作者:田彬杰

假如:交通肇事后报警不再被认定为自首(2)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此项规定以及该规定的理论依据在哪儿,带着大家的疑问,记者走访了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曾律师,请他谈谈对于此项法案的理解。

大家车网记者:您觉得杭州司法部门制定该项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曾律师:近年来,全国各地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不断攀升,特别是今年以来,醉酒驾车、“飚车”等致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交通肇事已经成为破坏社会和谐安定,危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社会公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引起了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的关注,而杭州司法部门出台这项司法政策,主要是为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大家车网记者:规定对缓刑作出较为了严格的限制,它的意义在哪里?

曾律师:就深圳地区而言,因交通肇事犯罪而被判缓刑的案例基本上在70%以上,虽然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有关,但判处缓刑过多过滥,起不到刑罚的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以至于有些肇事者认为:“赔钱就可以判处缓刑,就不需坐牢了。”产生一种“以钱抵刑”、“以钱买刑”的不良思想,许多人开车人也就开始忘乎所以,拿交通法规以及法律的制裁不当一回事了。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群众反映也比较大。杭州这次出台的法规规定了六种一律不适用缓刑和五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目的就是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飚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肇事逃逸等恶劣行为。

大家车网记者:该项规定出台之后,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是否还会考虑肇事者自首的因素?

曾律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不同认识。有些人认为,交通肇事后报案并等候处理,符合自首的规定,而自首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对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犯罪都是普遍适用的。就我理解,自首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不是犯罪分子的任务,而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奖励措施——即犯罪分子作案后不管何时自首的,一般都可获得从轻处罚。但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看来,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来,均是法律设定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应该自觉履行,履行之后当然谈不上奖励的问题,而不履行义务逃逸则要加重刑罚。以前法院把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这显然是一种重复评价,且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杭州出台的文件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再被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才会被认定自首,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予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大家车网记者:有网友认为,既然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被认定为自首,那么还是逃逸或者逃逸后再自首比较合算,真是这样吗?

曾律师:这种观点其实是对法律和该项规定的误读。报警是义务,报了警,如果是只一般的交通肇事,肇事者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赔偿到位,一般都可适用缓刑,不用坐牢。假设你逃逸之后再去自首,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文件规定还不能被判缓刑。最后如果逃逸后致人死亡的,最高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孰轻孰重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但是不管这项规定是否会在深圳推广,我建议大家开车出了事一定要正确去面对,千万别逃逸,否则都将面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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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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