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6-04 00:00 来源:新湘报 作者:
就丰田“被”召回门事件,不难看出中国对于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还待于近一步完善。本次事件的主角不仅仅是丰田车生产商、丰田车销售商,同时,更包括购买丰田车的消费者,而丰田汽车大规模召回,无疑于打开了“潘多拉”匣子。
一个月以来,丰田车在全球掀起了一股来势凶猛的“回车风暴”,日系、美系汽车相继在全球宣布大规模召回。
与此相对应的却是,中国消费者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平等、对等待遇。
两会期间,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董事长建言两条腿走路,前端制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以令司法判定有法可依;后端出台汽车质量责任险,以降低生产者、销售者的后顾之忧。
汽车,作为一种高消费品,而中国因各方原因便是之高消费品的最大消费市场,但中国消费者也是全球最被忽视的一群人。尽管全球汽车召回正在如火如 荼地进行,但中国车型的召回地微乎其微。
据媒体报道称:目前,丰田汽车在全球召回超过850余辆汽车,中国仅召回了7.5万余辆。日产汽车3月3日宣布,因刹车踏板销以及燃油表可能存在问题,将在北美以及部分亚洲和欧洲市场539864辆汽车,但中国在销车型也不在其列。对此,日产汽车并未做出相应解释。无独有偶,2月底,铃木汽车、大发汽车在日本宣布召回432366辆汽车、60774辆汽车,亦未提及如何处理在中国销售的车辆。
这一系列“同人不同命”的待遇和不对等的“应付”,无不让中国汽车消费者们心生怨气。丰田召回门将成为一个转折点,随着中国消费者对于汽车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未来中国也将掀起大规模汽车召回。这也引起了各大汽车企业的担忧,汽车企业高层们希望立法上能两条腿走路,既保证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又能降低汽车企业的风险。
在谈到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时,有专家建议“确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并指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明确:如果用户向法院主张厂家产品存在缺陷那么应当先由用户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厂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存在损害结果,其次因该缺陷造成用户自身损失,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后,厂家才就《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而这些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中国政府对中国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态度,和支持力度。
丰田汽车召回制度为何会厚此薄彼,说明:一方面,我国对进口商品,特别是汽车质量检测的手段先进性不够,为何美国总会先发现问题呢?难道只凭检测手段先进,发现早,就可以先给他们赔偿,这是第一个原因;二方面,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进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全;三方面,消费者遇到进口商品损害其利益的索赔途径不熟悉造成时间维权延长,我国政府在进口产品侵权索赔中对消费者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可见尚显不够。
随着此次丰田汽车“被”召回门事件爆发,美国正打算进一步改革并健全汽车安全法。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洛克菲勒表示,将起草一份“全面”立法,推动相关各方同意改革汽车安全法,以弥补美国政府对安全问题失察时出现的不足。目前正在审视现行法律是否足能足够阻止如丰田加速踏板失控等安全问题的再度发生。
法律明显比中国完善的美国,已经开始酝酿改革汽车安全法。中国的消费者们也在期待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以保证与汽车大国相匹配的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