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7-06 07:1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一公司将租来的轿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后被盗,被汽车出租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为承租公司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不用赔偿。
汽车出租公司诉称,他们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他们的一辆捷达车,在被告租赁期间,该车被盗,经警方查找发现该车已被犯罪分子焚毁。他们认为,车辆被毁都是由于被告过失造成的,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事发时,他们公司的司机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由此可以确认,司机停放车子的地点是在闹市区,并不是停放于偏僻的地方,不可能预见到汽车停放在这样的地方也会被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承租公司而言,其应按时交纳租金,并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被告公司承租的车辆虽然被盗,但是该公司司机是在下午将车停在闹市区的饭店门口,无论从停放的时间、还是停放的位置来看,被告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其对车辆的丢失并没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汽车出租公司的诉求。
(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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