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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详细解读

大家车网 2007-06-28 09:35 来源:汽车之家 作者:于声远

    一、为何要出台快速处理办法。

    近几年,本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道路交通流量急剧上升。由于车流密度大,轻微刮蹭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畅通也造成很大影响。据“122”报警服务台统计,2006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报警已达拥堵报警总数的20%。

    为此,交管局近年来大力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改革,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2006年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事故已占事故总数的98%。但由于事故发生后,因为责任认定、经济赔偿等原因,当事人往往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前,事故现场对道路交通已造成了影响,甚至引发交通严重拥堵和矛盾纠纷。

    为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北京保监局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二、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三、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四、机动车撤离现场后应将车辆停在什么地点?

    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五、事故车辆在移动过程中,其他车辆怎么办?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六、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七、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情况派人员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八、哪些交通事故应在标划现场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九、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哪些物品?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最好在车内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石笔或粉笔、签字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停车位置,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标划停车位置?

    对需要标划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Т”型线。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

    1.标划车辆停车位置;

    2.车辆移动后地面的标划痕迹。

    十一、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怎么办?

    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号、逃逸驾驶人特征等基本情况,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拨打“122”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十二、当事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办法》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十三、《办法》第七条中所列8类事故情形都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办法》第七条中所列8类事故中共涉及到43种情形,分别是: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散落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4.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

    1.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3.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通过交强险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事故车辆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十五、办理保险理赔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驾驶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如是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相关索赔单证上已加盖公章,也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事故车辆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四)事故车辆保单;

    (五)索赔申请书;

    (六)事故车辆的损失照片;

    (七)事故车辆定损单;

    (八)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

    十六、办理保险理赔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协议书》。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双方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咨询各自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二)准备齐全的理赔材料

    根据保险理赔规定,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理赔材料,使事故当事人及时顺利获得保险赔款。

    十七、当事人如何对损失赔款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当事双方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场赔付现金当场结案。当事双方可填写《协议书》记录协议内容及赔偿履行情况,并作为证据留存。

    十八、无责方当事人不要求赔偿的,如何处理?

    对于无责方当事人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为了保证全责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无责方也需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

    十九、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如何处理?

    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事故,当事人不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二十二、在哪里获取《协议书》?

    《协议书》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监制,免费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领取,也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自行下载。

    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

    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

    二十三、《办法》实施后保险理赔有何变化?

    (一)简化理赔手续

    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所需的理赔材料。对于理赔中产生的问题,由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协商解决,减少事故当事人往返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

    (二)提高理赔效率

    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由受理方的保险公司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准备理赔材料,另一方保险公司无条件接受,不再重复定损,有效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三)缩短理赔时间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充分利用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完善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对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无责赔付400元,由保险公司内部进行结算,无责方被保险人只需提供必要的材料,缩短了无责方被保险人的理赔时间。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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