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虽不满三年,但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加快修订的步伐。
26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和发改委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其中明确,加快修订《反垄断法》,推动修订《电子商务法》,制定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完善平台治理规则。
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0月14日。按照立法程序,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并交由国务院审议后,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的修正草案,再经表决通过。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在《规划》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营秩序是深化电子商务治理的重点,这与《电子商务法》的修改方向是一致的。
根据《规划》,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细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执法效能,探索建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监管框架。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其中之一,是将电商平台处理投诉的反通知后等待期由15日延长至20日。
所谓“反通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内经营者若提出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此前,《电子商务法》虽建立了知识产权治理的保护和投诉机制。但实际中,网络电商被恶意投诉售假,电商平台以其申诉证据不足未恢复商品链接,致使被投诉者遭受严重经济受损的现象并不少见。”刘旭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叠加“担保中止处罚”的新规,意味着被投诉商家拥有更长的申诉期和更短的等候期,有利于其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其因电商平台不当处罚行为,经营受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进一步告诉第一财经,引入担保措施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突出亮点。这一方面为确保发生事后赔偿责任时,提供赔偿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担保一些潜在的恶意投诉人筛选出去,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的投诉质量,帮助平台做出一些合理的判断。
为落实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规划》中也明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评价机制,科学评估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成效。细化和落实通知反通知制度,健全相关保全制度,加强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衔接。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与完善,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与此同时,在打击侵权行为中,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责任也被继续压实。
《规划》指出,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压实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
“电商平台是电子商务发展治理和《电子商务法》修正完善的重点。” 刘旭称,作为平台内维护商家、消费者的监管者,平台企业也存在监管能力不足或出于利益博弈心理、弱化监管的倾向,进而侵害了商家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的诉求是否成立,往往需要专业的判断。在薛军看来,这并不意味着要苛求平台做出的每一个判断都是准确的,但需要确保建立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或者事先建立起的品牌合作机制,大概率地可以做出一个更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履行其义务。从这一点出发,平台企业需改变其监管中标准和制度单一化的问题,针对不同的权利群体,分层分类地进行管理。”
对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但薛军认为,这一修正内容如被通过,仍需慎用。“针对于平台的话,法律上仍应给予其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全盘从后果论出发。平台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免责。这样的话,平台就会自发建立起一些更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薛军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