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平台监管和平台反垄断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在降低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性的同时,激励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产生社会效益。
25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季度论坛上发布“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报告(下称“报告”),并发表了上述观点。
李三希认为,中国在过去二十多年总体上对平台经济持宽松包容态度,这种包容态度使得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缺少规范,现今,数字平台不规范运行导致的相关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因此平台经济已经到了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的阶段。
“以促进平台高质量发展为平台治理的总体原则,对于数据垄断行为,政府应保持一种谨慎和理性的态度。”李三希称。
日前,中央深改委会议中曾强调“要加快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对此,报告认为,这表明反垄断不仅仅包含反市场垄断,也包含反行政垄断。“对于平台的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时,要警惕行政权利滥用,用法制化的规范方式替代运动式的规范方式。”
报告指出,数字平台本身具有网络效应,对于平台经济而言,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是经济效应最大的。然而,传统的单边市场分析逻辑可能会将数字平台的合理商业战略界定为垄断行为,从而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
根据报告,从2017年开始,有7家平台企业一直是全球市场价值前十,其中,中国的企业包括腾讯和阿里巴巴。在国内,平台经济也有很强的聚集性,少部头部企业掌握着大量用户和数据资源,在即时通讯、游戏直播、网上外卖、电商直播等市场的CR4(行业前四名份额集中度指标)甚至超过90%。中国TOP5数字平台市场价值已增加到了20031美元。
李三希表示,虽然数据垄断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带来了危害,但数据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垄断企业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等优点。“反垄断不会导致企业丧失了创新动机。市场结构和创新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个倒U形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结构过于分散或者是过于垄断都不利于创新,处于中间状态更有利于创新。”李三希说。
为了让数据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数据共享成为关键。报告认为,促进数据共享需要政府对企业做出承诺(类似知识产权法),比如在数据收集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需要强制共享其他企业或机构,保证企业能够享受收集数据之后带来的收益和回报,以激励企业付出大量资金技术收集数据,并降低企业采取数据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数据共享离不开平台的互联互通。近日,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公开表示,今年7月份,工信部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屏蔽网址链接是这次重点整治的问题之一。目前,已就屏蔽网址链接召开行政指导会,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随后,腾讯和阿里巴巴相继对平台开放做出表态。在上述两家企业表态后,其公司股价不降反升。
“这就意味着,在投资者看来,流量在不同(平台)之间的流转,通过互补性所产生的商业价值要高过通过垄断流量和资本扩张所带来的收益。”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在上述论坛上称,平台互联互通的媒介是数据链,数据链流动的是流量,而流量数据往往包含着大量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信息。
“从这个角度出发,除了要关注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相互屏蔽的问题外,还应进一步思考如何建立起一个规范的流量市场。”王勇建议,通过规范流量市场,建立起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自发形成的流量结算体系,以促进平台流量在各个平台之间的相互流转。
为了健全良好的平台生态、推动平台反垄断,除了要促进数据共享外,报告还认为,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是一种必然趋势。一方面,征税有利于平台行业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使用的数据要素来源于公众,对其征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税制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新要求。数字税的征收应考虑税收分配、税负转嫁等问题,合理制定税收规则。”报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