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7月19日,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当事人梁某正式宣告破产。对个人破产制度来说,第一案的诞生标志着制度真正进入司法运行阶段,改革已迈出关键一步。
今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此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规,而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多由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部分组成,世界银行也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
个人破产第一案中,梁某2018年创业,未能发展到客户导致亏损加重,于今年4月申请个人破产。根据梁某的申报,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其债务总额约75万元;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创业失败后梁某重投职场,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有清偿意愿。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破产前,梁某每月还款利息、罚息近7000元,破产后可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并从催收中得到精神解脱;对债权人来说,为其处理不良资产提供新途径,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梁某的处境不是个案。据媒体报道,个人破产条例推出后,深圳中院优先受理了8个破产申请,债务人主要为中青年,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多数负债为几十万到一两百万元不等,债务规模相对较小;7名债务人在工作,皆有清偿意愿。
近两年,深圳除了让开办公司越来越简便,现在则正在努力让退出也更加顺利。除了个人破产条例,深圳还在全国率先攻克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全流程网上办难题,推动企业注销“业务同步、一网通办”,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和让困难企业休养生息的歇业登记制度等。
二者其实并行不悖,进出市场的门槛越低,竞争就越充分;竞争越充分,市场经济的效率就会越高。此外,“依法退出”还有助于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筑牢市场经济运行基础。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运行,对深圳创业生态的优化和营商环境的提升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