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但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此类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不胜枚举,而在银行推诿责任后,往往维权无门。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在相应条件下,持卡人不仅可以申请撤销不良征信,还可以请求发卡行索赔。
可索赔、撤销不良征信
随着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被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但以往遇到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方面往往表示,责不在己。而此次最高法的新规表明,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具体的赔偿,《规定》显示,针对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遭遇盗刷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透支款本息也可以不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前两款情形中,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同样应予支持。
除了可以索赔外,此前让人头疼的不良征信记录问题也得到解决,《规定》表明,持卡人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合理举证
当然,这些维权行为的重要前提是持卡人的举证,不少消费者对于如何举证表示困惑。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刷的事实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持卡人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强调,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商报记者还了解到,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这两种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
银行卡交易更安全
实际上,从很长一段时间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刷银行卡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银行与用户之间签订的银行卡相关协议,大多都有银行豁免条款,加之举证责任几乎完全在持卡人身份上,所以司法实践中,持卡人起诉银行的案件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便能够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一般也需要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并查获犯罪嫌疑人为前提条件。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次规定的出台,正视了银行卡盗刷存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针对不同情况,对用户和银行的举证责任以及具体举证事实提供了指引,明确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一定程度上用客观标准取代了法官的主观臆测,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给银行和持卡人一定明确的风险预期,有利于银行卡交易的安全稳定。”
对于银行一方存在的责任和义务,孙志峰分析称,一方面,相对于银行来说,持卡人在获取信息、搜集和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劣势,适度增加银行的义务,有助于银行卡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按照合同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具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那么向银行索赔实际上就是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不良征信就是要求承担补救措施或恢复原状的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
同时,孙志峰还认为,银行客观上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水平和能力,提高自身安全防控体系软硬件建设,这是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尽的义务,不应让持卡人不合理的分担。
在此基础上综合来看,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将被进一步巩固。基于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虚假诉讼等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处罚立法的不断周延,这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对持卡人个人权益的相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