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活力不足,是制约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近日表示,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必须处理好政府办学主体责任和学校办学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明晰政府和学校权责边界,做到应放尽放、放管结合。
推进中小学治理现代化,激活学校教育细胞、释放中小学办学活力,是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要求。为此,教育部等八部委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
如何将这一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合半月谈杂志社举办的教育改革对话会上,吕玉刚表示,落实这一文件必须从政府层面和学校层面同步推进。
他说,文件提出保障学校三个方面自主权,即教育教学自主权、人事工作自主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在政府层面,放权既要坚持“能放的全部放”,又要做到“精准定向放”,根据学校实际能力水平实现差异化放权。
“在‘管’的方面,政府首先要服务,然后是监管。”吕玉刚说,政府要管带有方向性、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围绕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健全办学管理机制等方面加强服务。
“从学校层面看,文件的贯彻落实对中小学,特别是对中小学校长提出了更高挑战、更高要求。”吕玉刚说,广大中小学校长要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不断提高办学治校的实际工作能力,着力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校内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 中小学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