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两部门表示,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同时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并根据近年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规范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内容
《条例》明确了预算草案编制时间,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方面对部门预算管理作出规定: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条例》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根据《条例》,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两部门表示,《条例》对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加快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下达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防范地方征收“过头税”有利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提质增效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此次《条例》遵循预算法关于各级预算应当讲求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法关于绩效目标管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绩效评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条例》对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健全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级财政进一步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两部门表示,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条例》,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修订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本报记者 曲哲涵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