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近期,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002647.SZ)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和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仁东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霍东、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石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仁东控股、霍东及王石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要求仁东控股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仁东控股成立于1998年7月24日,注册资本5.60亿元,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王石山为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霍东为实控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8亿股,持股比例24.66%。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霍东为法定代表人,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仁东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霍东为法定代表人,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为霍东,持股比例99.90%。
当事人霍东自2018年7月5日至今任仁东控股第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7月4日,自2018年9月26日至今任代理董事会秘书;王石山自2018年7月5日至今任仁东控股第4届副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7月4日,自2018年10月8日至今任总经理、财务总监。
仁东控股2019年年报显示,王石山,硕士学历,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中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筹备)等。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民盛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霍东,硕士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EMBA。曾就职于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新疆庆华能源集团、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创办仁东集团,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仁东控股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与蚂蚁集团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具体合作形式、与蚂蚁链上合作商户数量、融资租赁业务交易量及交易金额等情况提出疑问,仁东控股作出相应回复如下:
民盛租赁自2019年6月起开始服务于蚂蚁集团平台上的信用租赁商户,主要在手机3C数码产品、办公设备以及家具家电等领域做了融资租赁业务投放。2019年11月,民盛租赁自主开发的区块链业务管理系统上线,并接入了蚂蚁集团旗下的e签宝、实名认证、蚁盾、区块链保险等产品。2020年1月,民盛租赁作为蚂蚁链首家上链的融资租赁公司,完成了蚂蚁链上放款的首笔融资租赁业务投放。民盛租赁与蚂蚁链合作,主要是借助其链上丰富的客户资源、完善的风控体系以及先进的技术研发水平,来拓展业务量、提升经营效益。目前民盛租赁2C业务合同及合作基本都在蚂蚁链上实现。自2019年6月至今,民盛租赁与蚂蚁链上商户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累计实现投放额约1.4亿元。2020年7月23日,民盛租赁受邀参加蚂蚁集团召开的蚂蚁链品牌发布会,未签署具体协议。
民盛租赁自2019年6月以来,共计与4家蚂蚁链上商户形成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关系,形成2C服务人数2.2万余人,形成2B中小微企业投放35家。蚂蚁集团旗下以蚂蚁链团队为核心,向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民盛租赁2019年度共计实现该类型业务下营业收入421万元,占民盛租赁收入比重为28%,民盛租赁收入占仁东控股总收入比重为0.82 %;2020年第一季度该类型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29万元,占民盛租赁收入比重为54%,民盛租赁收入占仁东控股总收入比重为0.0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王石山:
近期,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和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霍东、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石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