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显示,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佳和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设立发行的“佳和·股权投资定向集合计划”、“中盈壹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盈盛世·恒广制造业专项集合计划”均未在中基协备案。
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通过发放宣传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中盈佳和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盈佳和资产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郑彦,郑彦持有公司70%股份。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设立发行的“佳和·股权投资定向集合计划”、“中盈壹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盈盛世·恒广制造业专项集合计划”均未在中基协备案。
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通过发放宣传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