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原民权农商行振兴分行信贷部经理李伟,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明知贷款实际使用人李某国,以他人名义贷款,伪造贷款手续的情况下,仍为李某国发放贷款29笔共计870万元。
2017年9月,李伟又以同样方式发放给实际使用人赵某卿3笔贷款共计90万元。
据李伟供述,李某国在振兴支行的贷款,李伟都是第一责任人,理应去借款人经营场所实地查看、核实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与借款人面谈考察借款用途,应去担保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但李伟均未进行核实资料真实性。
此外,李伟供述,因“李某国的贷款多”,李伟将贷款资料让李某国带走整理齐全后再给李伟,在此过程中,李某国把贷款资料换了,由李某国替借款人代签,甚至李伟还曾替代签过29笔贷款资料中于某的签名。
受害人张某3在证言中表示,2017年,张某3的支付宝花呗、借呗都不能用了,张某3查询征信时发现有一笔2015年11月在民权农商行的30万元贷款未偿还。
受害人李某1在证言中表示,2018年5月其准备分期买房,在查征信时发现一笔30万元贷款处于呆账状态。李某1于2018年11月第二次查询征信时发现,李某国、李某用其个人信息在民权农商行不止申请过一笔30万元的贷款,还有120元的担保。但李某1表示,除李某国曾将其身份证要走之外,李某1未向民权农商行、李某国提供过其户口本和其他个人信息材料,也没有在借款申请、个人贷款调查面谈(面签)表、个人借款合同、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个人担保证明、保证合同、授权书、贷款自动扣划协议书上签过字。
其他20余名相关人员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李某国在供述中表示,“29份贷款手续,一份贷款30万,需要一个借款人,二个担保人,一共贷了870万。这些贷款中的贷款人、担保人,都是互相担保的,也就是说29个借款人既当借款人也当担保人……信用社办理贷款要求不严,只要贷款手续签字,就可以把贷款领出来。”
最终,法院判决,李伟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记者 常实 赵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