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了网友反映的关于“领地凯旋府虚假宣传, 品质低劣”的投诉。网友反映问题涉及房屋质量及附属设施不达标;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出现下坠、晃动现象;小区园林绿化与宣传不符等问题。上述监管部门回复指出,针对该小区防水层存在空鼓、阳台外钢筋外漏等问题,已责令开发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修复;小区绿化问题已成立专项绿化小组,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该小区的电梯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令开发企业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对故障配件和建渣进行了处理,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
关于凯旋府虚假宣传的问题,2020年6月16日,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管所进行了现场查看,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自行整改。如整改完成后开发商的规划宣传与实际建设不符,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眉山领地凯旋府为领地凯旋国际公馆项目宣传推广名称,实际用领地凯旋国际公馆项目报规报建。由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地集团”)眉山分公司开发。
2020年6月11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发表了对领地凯旋府问题的投诉。网友投诉内容如下:
关于反映眉山领地凯旋府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恳请领导及相关部门调查眉山领地凯旋国际公馆三期(凯旋府)。五个问题及诉求如下:第一、容积率与宣传不符凯旋府对外宣传的容积率是1.905,而合同上容积率是2.268。第二、园林绿化与宣传不符凯旋府对外宣传园林由香港著名园林设计师匠心打造的皇家园林风范,“园林植被万里挑一,名贵树种随处可见”,然而实物呈现效果劣质。第三、小区大门及安防措施与宣传不符,凯旋府小区大门实物外观及大小与宣传完全不符,相去甚远。第四、小区冠名与宣传不符。第五、商品房屋质量及附属设施不达标,电梯在交房当日就出现下坠、晃动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其他质量问题请相关部门鉴定。
2020年6月24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
经查,领地凯旋国际公馆住宅小区由领地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开发,该开发企业于2020年5月12日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达到了交付条件。凯旋府为领地凯旋国际公馆宣传推广名称,实际用领地凯旋国际公馆项目报规报建。
一、关于凯旋府小区电梯、绿化等问题
凯旋府小区大门及消防均按规划方案实施并通过验收,前期宣传的小区大门图有标注为意境图。该项目电梯为Otis品牌电梯,经眉山市特种设备监督验收全部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针对业主反映电梯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令开发企业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在3个月试运行期间保障2名专业人员全程驻扎项目现场,目前已对故障配件和建渣进行了处理,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关于物业收费时间和收费标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针对小区绿化问题已成立专项绿化小组,做好枯树更换、草坪修剪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小区品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针对防水层存在空鼓、阳台外钢筋外漏等问题,已责令开发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修复。
二、关于凯旋府小区规划、容积率等问题
经查,2013年2月6日,市规划委员会第39次审议并通过了领地·凯旋国际公馆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调整方案,容积率为2.676。2016年3月18日市规划委员会第57次会议要求“降低凯旋国际公馆未建区域的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尽量规划多低层建筑,增加通透性,减少对公园的围合感和压迫感”。2017年11月原市城乡规划局按法定程序审批了该项目,调整后总建筑面积减少约14万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面积减少约10.5万平方米),未建部分的容积率为1.908,整个小区的容积率为2.268,绿地率为46.15%,符合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关于凯旋府虚假宣传的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该问题,2020年6月16日,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管所进行了现场查看,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自行整改。如整改完成后开发商的规划宣传与实际建设不符,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2020年6月10日、11日、16日、19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分别与您联系,详细告知了相关情况。”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宣传材料中的规划情况与社区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这其中涉及虚假宣传问题,购房者可以到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要求开发商履行要约。对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到了交房时间,项目仍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一定的延期交房赔偿。
领地集团眉山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其总公司为领地集团。
领地集团创立于1999年,是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大型集团企业。截至2018年,公司总资产已超过五百亿,成为集房产开发、商业运营、酒店管理、物业服务及健康产业为一体的大型多元化企业,业务范围遍及全国30多个城市及海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