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 证券代码:300312)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经现场检查,发现邦讯技术存在以下问题:
1.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6月、2018年1月,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8000万元、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8月,邦讯技术下属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8月的余额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供担保。2017年12月、2018年7月,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庆文、戴芙蓉向第三方的3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邦讯技术未召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等担保事项。
2.共同借款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12月,邦讯技术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合计5000万元。邦讯技术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交易,未在临时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该等关联交易。
3.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1月,杨志英向法院起诉,要求邦讯技术及下属的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违约的9000万本金及有关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邦讯技术未在临时公告、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2018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邦讯技术承担3000万元共同借款的还款责任。邦讯技术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以上行为不符合邦讯技术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邦讯技术出具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深交所3月30日曾发布关于对邦讯技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其未按期将5000万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6月、2018年1月,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8000万元、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8月,你公司下属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8月的余额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供担保。2017年12月、2018年7月,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庆文、戴芙蓉向第三方的3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你公司未召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等担保事项。
2.共同借款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12月,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合计5000万元。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交易,未在临时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该等关联交易。
3.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1月,杨志英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公司及下属的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违约的9000万本金及有关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2018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公司承担3000万元共同借款的还款责任。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以上行为不符合你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补充披露以上重大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