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46次工作会议公告显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配股申请将于4月3日审核。
招商证券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于2015年4月9日盘中创下上市最高价40.00元,随后股价一路波动向下。截至昨日收盘,招商证券报17.12元,涨幅1.72%。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股价相比5年前已腰斩的招商证券欲通过配股募资不超过150亿元。2019年11月5日,招商证券发布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显示,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证券拟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进行,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子公司增资及多元化布局、资本中介业务、资本投资业务、补充营运资金。
随后,证监会对于招商证券配股项目进行了审查,并下发了反馈意见通知。
关于资产减值,证监会指出,报告期内,招商证券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金额较大,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变动较大,要求招商证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招商证券回复称,报告期内,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主要由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构成,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占比较小;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变动主要受当期资本市场行情、客户信用状况、相关业务规模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此外,招商证券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及操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采用明确的减值计提方法计算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证监会要求招商证券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此外,由于报告期内招商证券多次被行政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证监会要求招商证券说明:1、相关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涉及事项是否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措施是否有效;2、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招商证券在回复中披露了2016年至2019年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被采取纪律行动情况,其中,遭央行处罚4次,遭税务部门处罚11次,香港子公司遭香港证监会处罚2次。
央行处罚情况如下:2018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公司福清江滨路营业部下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银罚字[2018]14号),认为该营业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等业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2、办理转托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3、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决定对该营业部处人民币 35 万元罚款。
2018 年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公司阜阳人民路营业部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银)罚字[2018]第1号),认为该营业部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存在部分客户身份信息未完整登记或登记错误;客户风险等级审核不及时,个别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流程错误等问题,对该营业部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201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对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罚字[2019]第9号),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对1名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等问题,对该营业部处以25万元人民币罚款。
201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对公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银罚字 [2019] 第1号),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该营业部处以 25万元人民币罚款。
香港子公司遭香港证监会处罚如下:2019年5月27日,香港证监会于其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稿,公司下属子公司招证香港因在担任中国金属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香港证监会对招证香港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措施。
2019年5月30日,香港证监会于其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稿,公司下属子公司招证香港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因错误处理客户款项有关的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被香港证监会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50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措施。
另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最近五年受到境内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关整改情况达14次。
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7号),就2013年10月对公司融资融券类业务的检查中,公司存在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等问题,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3号),就公司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公司非现场开户的开户资料、合同、凭证等资料管理不当等问题,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5号),就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对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2015年6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2015]24 号),对公司5月29日上午发生集中交易系统中断的重大安全事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和处分责任人的措施。
2016年4月,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下发《广西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7号),就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实施有效了解客户身份的程序,且发现客户将本人的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后,未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也未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的情况,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2017年3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94号),对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指出公司在2016年12月28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经办人通知并收到同意公司退出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做市的函后,未按规则要求于当天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17年3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12号),公司在推荐安徽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过程中,因未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违规情形。
2017年4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2017]16 号),公司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对PB系统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发[2017]162号),2015年4月至7月,经公司自查以及青岛证监局核实确认,公司下辖青岛地区营业部部分员工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擅自销售非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2017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7]35号),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在2016年组织各证监局对辖区内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的专项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受托管理项目存在募集资金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及时针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未及时针对项目新增借款超比例情况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违反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公司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2018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18]9 号),就公司作为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未能及时跟进监测该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并督导该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等问题,对公司做出以下处分决定:1、给予公司诫勉谈话处分;2、责令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19年9月,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号),认为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14 号),截至2017年12月1日,公司风险管理部满足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人员不足2%,违反《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谈话提醒的自律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5号),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对于证监会提出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的质疑,招商证券在回复中表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然而令广大股民伤心的是,2019年拥有亮眼业绩的招商证券不仅股价没有随之出现大幅上涨,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今年3月28日,招商证券披露了2019年业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5.2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4.5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5.29%。
但是招商证券表示,由于公司目前正在推进配股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如果公司在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实施利润分配后再实施配股,将无法及时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直接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和长远发展。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商证券往年分红情况发现,2016年中期,招商证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4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8.94亿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39.90%;2016年,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9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12.66亿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23.43%;2017年,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6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23.18亿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40.06%;2018年,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4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17.69亿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39.97%。(记者 韩艺嘉 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