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纾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困难,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热线65908401或12329-2咨询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五、本通知自2020年3月6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