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0年,券商因质押回购业务与质押方对簿公堂的纠纷仍在不断发生。新年伊始,安信证券因两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向质押方合计追债金额超过3亿元。分析人士指出,近年来,金融市场波动频繁,使得质押标的价值管理难度加大,券商开展质押回购业务需要摆脱过往粗暴式发展模式,加强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安信证券再陷质押回购纠纷
2月10日晚间,安信证券母公司国投资本发布公告称,安信证券因债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京旅盛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旅盛宏”)向安信证券偿还垫付资金逾1.3亿元。
国投资本在公告中披露了关于本案的细节。京旅盛宏于2018年11月21日与安信证券签署《债券及基金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自2019年11月27日开始,京旅盛宏未及时在账户补足交易所需资金,导致安信证券因履行担保交收义务为其进行资金垫付,截至2020年1月3日,安信证券已垫付逾1.3亿元。为此,安信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京旅盛宏向安信证券偿还垫付资金逾1.3亿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该案已于2月4日立案。
根据京旅盛宏官网,该公司系由海航旅业集团投资设立的专门从事旅游类的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2014年4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公司管理10支基金,基金总规模168亿元。
天眼查显示,京旅盛宏控股股东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5%,海航集团持有后者69.97%股份。京旅盛宏二股东为海航旅游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9.33%股份。
年内已现两起相关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安信证券新年第二次因质押回购纠纷将质押方诉诸公堂。就在一周前,2月4日晚间,国投资本公告称,安信证券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资本”)偿还垫付透支金额约2.23亿元,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通”)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显示,2018年10月31日,淳信资本与安信证券签署《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以“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所募集的资金等资产开展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北京德通为该私募基金的唯一投资人。2019年12月2日起,淳信资本未及时在账户中补足交易所需资金,导致安信证券因履行担保交收义务而为其进行资金垫付,截至2020年1月7日,安信证券已垫付资金人民币2.23亿元。
淳信资本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5日,现注册资本1亿元,是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目前基金管理规模已近百亿。
关于上述纠纷会对安信证券有哪些影响、未来公司会采取哪些方式完善风险控制化解质押回购业务风险等问题,截至发稿,安信证券尚未对北京商报记者回复。
安信证券2019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2019年安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为75.9亿元,同比减少9.19%;净利润为21.81亿元,同比增长43.82%。国投资本在业绩预增公告中披露,安信证券经纪业务、投资业务、投行业务、信用业务均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强化风控精细化管理
在市场化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各家券商如何在具体业务开展时平衡风险与发展,值得反思。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券商质押回购风险持续暴露,2019年,监管对股票质押风险进行了重点监管,在风险出清期间,多家券商在今年年初进行了大笔资产的计提减值,同时东兴证券、太平洋证券、西南证券等也在今年公布了股票质押回购纠纷的新进展。
券商投行从业人士何南野认为,2020年,券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预计将保持平稳发展,不会出现明显的业务规模的增长,核心目标是消化存量业务的风险,适度控制新增业务的规模。相比去年,今年预计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将有所下降,增量风险可控,此外,金融市场2020年走势逐步平稳,出现较大波动的可能性在降低,质押回购标的物的价值波动风险也会降低。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开始“常态化”,这对券商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也造成影响,风险逐渐暴露,值得警惕。
据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是指债券的持有方(资金融入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资金的持有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一定期限后购回债券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的行为。
何南野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近年来,金融市场波动越发频繁,使得质押标的价值管理难度加大。同时他还指出,券商对资金融入方的尽调不够充分,对其资产、债务、业务经营情况了解不够、评定不准;对资金融入方的资金去向管理不够严格,导致资金被滥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这些都有可能会使券商债券质押回购业务发生风险。
“要缓解此类风险,一方面,要摆脱过往粗暴式发展模式,加强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消化存量规模、控制增量。另一方面,要对资金融入方的资金去向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并且对融入方的资产权属增强把控力,在出现风险时可随时要求融入方补充抵质押担保物。”何南野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