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对此,一些网友产生疑问:“为何在校生成被执行人可以不纳入失信名单?这是在豁免校园贷的还款义务吗?”“‘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是否会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对此,记者采访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
为什么针对校园贷要出此特别规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段时期以来,针对在校学生在助学、消费、培训等方面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陆续有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开展了面向在校学生的“校园贷”业务。在这些业务中,有的是为在校生提供的定制化、规范化贷款项目,渠道正规、贷款额度和利息设置合理、贷款资质审核规范,根据合同约定控制贷款用途并有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有的则是为了片面追求开拓信贷市场,片面鼓励在校生申请信贷,在贷款资质审核、贷后管理和资金流向控制方面十分松弛,客观上形成了较大的还款风险与矛盾隐患;更有甚者利用在校生社会经验相对缺乏、判断力不足的弱点,以“零利息”“超便捷”“零风险”等虚假宣传方式,诱骗在校生借款,使其陷入“套路贷”等不良校园贷陷阱之中,引发了危害在校生安全和健康成长的事件。
对校园贷存在的复杂情形和暴露出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出重拳规范校园贷业务、整治校园贷乱象。人民法院在办理因校园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形,依法严格审慎处理,既要让合法贷款合同得到尊重和执行,也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校园贷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执行环节,鉴于校园贷纠纷的复杂成因,也考虑到在校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还将面临升学、求职,如果无差别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对其升学、求职等造成冲击,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对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更为审慎和妥当。
针对在校大学生群体的这一规定会不会纵容“老赖”?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的必然要求。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下简称限制消费)作为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两项有效制度,自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继续有力震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我们将不遗余力坚持贯彻这两项制度。
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一方面,这两项制度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过程中,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中,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也在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中,因此,在贯彻时要严格依法进行,并应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逐步探索细化两项制度分类适用的具体规则,让其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和法治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项不同的制度,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因为纳入失信之后,不仅要限制消费,还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在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多种惩戒措施,因此,在适用该两项制度时有要把握轻重层次。
对于校园贷执行案件的在校学生,首先是一般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对于确实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行为的,依照关于限制消费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特别要指出的是,“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比如,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有高消费行为的,应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也绝不等同于案件不再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而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推进执行。
关键词: 校园贷失信学生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