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上市公司,竟然使用暴力阻碍证监会稽查人员执法,后者报警后方能解围。5月22日下午,这样令人“惊奇”的一幕,就实实在在发生在了深大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在证监会稽查人员前往深大通送达《调查通知书》时,公司相关人员拒绝接收,并对稽查人员进行人身和言语上的攻击。目前,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5月22日晚间,在警方的见证下,证监会稽查人员将《调查通知书》留置在深大通办公地,终于完成送达程序。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早在去年夏天,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及深大通相关高管就曾出现不配合证监会检查的情况。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深大通为何如此抗拒监管者?背后原因值得深究,也必将在调查中水落石出。
暴力阻碍执法
5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证监会稽查总队一行4人来到深大通的办公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B2栋302室。原本,他们只需要完成《调查通知书》的送达任务即可,完全没有料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
在稽查人员亮明身份并表明来意之后,深大通前台工作人员通知了公司行政方面的负责人罗某某出面接待。稽查人员向罗某某出示执法证及《调查通知书》,要求她通知公司高管。随后,罗某某使用微信给深大通董事长袁娜留言,但后者一直未回复。
见罗某某迟迟联系不到相关负责人,稽查人员遂制作了执法笔录,即记录到访深大通的实际情况,要求罗某某作为本次留置送达见证人签字确认。罗某某认真看了执法笔录,并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是,罗某某通了一个电话后,转变态度,拒绝对执法笔录签字确认。随后,多名深大通人员进入房间,其中一名自称公司司机的男子表示,有文件需要罗某某去送,要将她带离现场。
稽查人员解释,罗某某正在配合证监会工作,暂时不能离开。随后事态开始失控,包括上述自称司机在内的两名男子上前,要强行带走罗某某,一名男子一把打落稽查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并推搡稽查人员。之后,又进行了言语上的攻击,以及恐吓。
一位稽查人员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在其十余年的稽查生涯中,多次遇到过不配合执法的人员和公司,但还从未遇到过一家上市公司如此暴力反抗执法,上市公司本应是市场遵纪守法、配合监管的“优等生”。执法记录仪拍摄下了当时混乱的场面,多人参与到冲突之中,两名女性稽查人员手背及手臂被抓伤。现场,亦有多名深大通工作人员围观,有人拿着手机拍摄,并称要放至网上曝光。
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派出所迅速出动警力,到达现场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保障了证监会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随后,双方被带至高新园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一名女性稽查人员伤势较为严重,被送往医院处理了伤口。
在高新园派出所做完笔录、取证后,晚上10点左右,在警方陪同下,稽查人员再次前往深大通办公地,完成了《调查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收到《调查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去年夏天,证监会稽查人员前往深大通控股方办公地青岛开展监督检查。当时,深大通董秘、财务总监两人接待了稽查人员。但是在交流过程中,董秘借口外出,一直未归。财务总监在执法文书上签了字,却并非署自己的名字,而是“深大通”三个字,蔑视监管的态度可见一斑。当时,自称负责公司公关事务的李某,还以无法核实身份为由,对稽查人员进行了恐吓和言语攻击。经调查人员多次沟通后,姜剑也曾到证监会接受询问,但现场仍拒绝配合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就在与稽查人员起冲突的当日(5月22日)晚间,深大通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李雪燕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雪燕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仍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等其他职务。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于秀庆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资料显示,于秀庆曾任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亚星”)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人事经理。李雪燕的履历中并未出现与青岛亚星相关的工作经历。青岛亚星直接持有深大通13.57%的股份,受姜剑实际控制。
痴迷概念炒作?
深大通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在其介绍中,公司致力于发展成集新媒体传播、金融服务、大数据服务、数字娱乐、物联网等为一体的“科技”+“文化”产业集团,构建“内容”+“平台”+“服务”的企业生态系统。在最新年报中,深大通煤炭、铁精粉方面的营收占比仍达56%,广告发布业务占比43%。
去年,在区块链火热之时,深大通筹划收购相关企业。今年,工业大麻概念异军突起,深大通再度有所布局。
2018年4月26日,深大通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为区块链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同年8月24日,深大通称,因与交易对手方未能在核心交易条款及相关资料的提供、核查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公司决定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虽然终止了收购,但深大通当时就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称,公司做区块链是认真的,有这样的态度,一切皆有可能;公司终止收购区块链通和井销天下两家公司,下一步将联合北京邮电大学和相关区块链技术开发公司,打造自己的可信联盟链。
今年4月以来,深大通已多次公告在工业大麻方面的布局,要将区块链技术与工业大麻相互结合。
4月18日,深大通公告,公司与北京天益新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益新麻”)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拟成立大通-新麻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向为工业大麻的全产业链整合及拓展、CBD产品的研发及境内外销售,并将就区块链与工业大麻业务场景的切入和深度结合进行探索,以获取协同效应和价值释放。
4月30日,深大通公告,公司全资间接持股的孙公司青岛大通佳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通佳合”)收购云南浩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1%股权,标的公司拥有晋宁县公安局大麻花叶加工的批复。深大通称,此次收购是结合公司在区块链技术领域的积累,尝试为公司未来发展提前布局。
随后的5月20日晚间,深大通又公告,公司与汉麻集团拟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主要投资方向为区块链在工业大麻全产业链中的溯源应用、工业大麻的全产业链整合及拓展、CBD提取工厂建设及包括但不限于大麻基生物制药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境内外销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公司持股比例60%,汉麻集团持股比例40%。
即便是在与证监会稽查人员起冲突的当天,深大通亦公告,公司于5月22日与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建立工业大麻种植基地和深加工基地,争取成为黑龙江省最大的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企业。
监管部门对深大通在工业大麻方面的布局高度关注,已经发出多封关注函。5月22日,深交所对深大通下发关注函称,公司近期多次发布涉及工业大麻及相关领域的公告,且均与不同对手方进行合作,深交所对此高度关注,要求说明公司与天益新麻、汉麻集团在工业大麻领域开展合作以及收购云南浩南开展工业大麻相关业务的行为是否相互存在关联;公司与天益新麻合作框架协议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是否和预期存在差异。
问题重重
近期,深大通麻烦缠身,除了与四年前收购标的冉十科技的原股东彻底翻脸外,另一并购子公司原创始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涉嫌P2P非法集资案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深大通2015年斥资27.5亿收购视科传媒、冉十科技,二者均已成为公司重要子公司,营收占比较大。然而,深大通在2018年度对二者计提商誉减值高达21.2亿元,致使上市公司严重亏损。
今年5月初,有媒体报道,深大通董事曹建发、小股东李勇实名举报与深大通相关的两只并购基金,穿透底层资产后,可能存在虚构贸易、套取上市公司资金和信用的情况。并购基金的资金流向了与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的公司。该报道称,实名举报的背景,是深大通对四年前收购的冉十科技,计提7.8亿元左右商誉减值准备,这导致尚在业绩对赌期的冉十科技原创始团队曹建发、李勇等人,面临巨额赔偿。
深交所对该事项高度关注,要求深大通解释说明。深大通回复深交所表示,报道中提及的两只基金,在现有基金结构中,上市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参与,故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存在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关于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义务,上市公司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在表决过程中,时任董事曹建发均投了赞成票,控股股东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套取上市公司信用的情况。
深大通5月13日公告,公司近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股东曹林芳、曹建发、李勇、莫清雅提起诉讼保全并依法冻结曹林芳、李勇、莫清雅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曹林芳等人均为冉十科技原股东,2018年度应承担巨额业绩补偿。深大通称,曹林芳等人作为冉十科技管理层,在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多次要求下,仍全程拒不参与商誉减值评估机构现场访谈;继续加大对经营团队的封闭和控制,导致冉十科技对赌期后业务大幅下滑;除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等各种威逼恐吓以外,还动用各种方法散布虚假信息攻击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及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已产生巨额补偿义务的情况下,曹林芳、曹建发曾突击质押全部股票,近期又紧急解除部分股票质押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于5月8日、5月9日突击减持326.29万股股份,以此来逃避补偿义务。
视科传媒2015年被深大通全资收购,对价达到17亿元。深大通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其中一个理由包括:由于视科传媒原创始人和主要经营者夏东明因涉嫌P2P非法集资案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今未正常履职,相当部分客户采取回避、观望等不合作态度,针对所涉及事项,我们共发放89份函证,收回2份,且均回函确认不符,导致我们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深交所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在年报问询函中要求深大通说明夏东明因涉嫌P2P非法集资案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夏东明在视科传媒的任职情况、其涉嫌P2P非法集资的发生时间、涉案金额、涉及P2P平台名称、你公司及包括视科传媒在内的子公司是否与相关P2P平台存在关联或业务、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