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0-29 18:27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保险新政亲不亲民? 新车险理赔四大变脸(2)
变脸三:改写“高保低赔”
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是车险业由来已久的“潜规则”。新《保险法》有望成为“高保低赔”的终结者。
案例:黄先生2008年初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花了5万元买入一辆5成新的帕萨特(图片 拷问),但保险公司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18万元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元。黄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点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新条款的修订,意味着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今后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
问:“高保低赔”被车主认为不合理,为何还能长期存在?
答: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对投保车辆按照新车价计算保费,是因为旧车一旦发生损伤,车主要求更换的部件也必定是全新的。
变脸四: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两车相撞,如果遇上其中一方是个“老赖”,这样的损失索赔起来肯定遥遥无期。不过,新《保险法》出台后,即使真的遭遇这样的老赖,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刘先生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事故,对方负全责,责任界定清楚明了。不过,刘先生索赔起来却是异常艰难。原来,对方车主由于理赔次数过多,怕再添新单,上了保险公司“黑名单”,在理赔中推诿敷衍,大玩“迷踪拳”,令刘先生索赔无门。几番波折后,刘先生干脆自掏腰包,为损失买单。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点评:按照新《保险法》,刘先生这样的麻烦事以后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问: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具体如何操作?
答: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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