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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旧车牌转让价 禁超最近一次拍卖均价

大家车网 2013-07-17 17:0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吴洁瑾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这已是该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推出后第二次修改。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最大的亮点是加入了车辆额度转让价格的条款,规定“车辆额度转让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同时明确,新增私车额度拍卖的平均价格,由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于拍卖后第一个工作日在网上统一公布。

  上海从2006年3月15日起就开始全面推广由上海市工商局推出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提出了一些追偿的条款,包括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明确二手车经纪公司在追偿过程中的责任等。之后上海工商部门又推出了修改后的201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

  而上海工商部门此次推出的2013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2010年的修改版本,自今年7月8日起使用。

  抑制二手牌转让价异动

  早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市交通港口局局长孙建平就曾透露,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公布二手车牌转让的手续费,以便市民可以知道二手车牌交易转让中,中间人赚取了多少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车辆额度的炒作行为起到抑制作用。

  今年3月22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上海市商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明确制定《若干意见》是为了加强本市二手车(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管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抑制二手车存量额度转让价格异常波动。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交易市场在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核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其中车辆额度转让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由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于拍卖后第一个工作日在网上统一公布。同时,进一步加强上海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监管,对符合规定的交易合同,由交易市场在合同上加盖“合同审核”章。对不符合规定的交易合同,应当予以纠正,并在纠正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交易市场在进行机动车辆转移登记初审和登录环节中,应当将交易车辆的价格构成作为检查和登录的重要事项;对已经交易市场合同审核并加盖“合同审核”章的,应当完整、准确地将交易车辆的价格信息全面登录,以备查证。

  均价将在网上统一公布

  《若干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此次在2013版示范合同文本中都得到了明确。在合同第二条“车辆价款和支付方式”中,除了需写明本车价款总数外,还需明确“其中车辆成交价格”和“车辆额度转让价格”及“其他交易费用”。在使用说明中也明确:“交易市场在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核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其中车辆额度转让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由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于拍卖后第一个工作日在网上统一公布。”

  与2010版一致,2013版也明确,“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修理、事故、检验、税费缴纳、使用期限以及是否有抵押登记、海关监管等真实信息”、“买方在合同签订前,应仔细了解二手车的车况、车辆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各项服务内容等”、“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经纪企业应对本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进行审核”。

关键词:沪限旧车牌转让价   责任编辑: 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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