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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 记满12分车主属无证驾驶

大家车网 2012-10-23 13:20 来源:人民网(北京) 作者:

    据悉,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123号令正式实施。记满12分的驾驶人再开车属无证驾驶,将按照无证驾驶进行相应处罚。许多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值,驾驶人的驾照很容易就能记满12分。

    公安部新修订的123号令规定,明年1月1日起,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号牌,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行为都将一次记12分。

    另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闯2次红灯或一次不挂车牌、用光盘遮挡号牌,都将记12分。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需注意的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未满24分的,只要参加一次学习,分数就全部清零。例如,同一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了16分,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记分就清零了。不过,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分达到12分,驾驶人除要参加科目一考试,还要参加科目三考试,即参加实际路考,考试合格后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省保险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保险理赔相关免责条款规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关键词:无证驾驶   责任编辑: 郭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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