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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注销两年内补考理论科可恢复

大家车网 2010-03-31 14:16 来源:网摘 作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

市交警局负责人介绍,按照旧规定,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驾驶证。而修改后的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

根据新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交警部门解释说,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据介绍,驾驶人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比如,一名驾驶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年计算,有效期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销规定,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按照111号令的救济规定,在被注销后两年内即2011年10月20日前,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可以恢复原驾驶资格。

(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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