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3-05 10:20 来源: 中国质量报 作者:
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换领新证。后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合同明确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北京市延庆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1日,张某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家桑塔纳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011年10月3日,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延庆县大庄科乡某村北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就车辆损失到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763元。
法官在庭审中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未换领新驾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以黑色加粗字体进行提示,且在投保人声明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特别提醒,张某亦已签字确认,故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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