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06 10:09 来源: 网易汽车 作者: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未如实报告产品缺陷的车企最高可罚货值10%,罚款力度大于现行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替代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汽车三包类似,在近两年的等待后,人们并未迎来该条例的出台,而是在昨日等来了内容略有修改的新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1年,国内实施乘用车召回共计59次,召回车型总数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不过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车企顾忌对产品实施召回会影响品牌口碑,因而避免启动汽车召回程序,而只对有产品缺陷、并上门报修的具体车辆实施维修。
而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上述行为的罚款金额则可忽略不计: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 《管理条例》则对此做出修改,规定生产者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调查分析后,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等8种行为,质检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若以1万辆缺陷汽车,每辆售价20万元计算,罚金上限可达到2000万元。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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