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1-14 15:1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新华网沈阳1月14日专电(记者初杭)新买的汽车,提车时却发现与4S店提供的样车不一致,对此,辽宁工商部门近日提醒,商家违约降低配置,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按合同约定交车,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大连市消费者武先生于2011年9月19日在大连市保税区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轿车,签订合同后预付2000元定金。不料所提车的轮胎、轮毂与样车不符,武先生于是要求4S店按合同约定品牌提供轮胎及轮毂。协商不成,武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由于生产工厂降低配置,到货轿车与定单轿车的配置确实不符。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4S店应向武先生提供订单配置车型,或双倍返还定金。经调解,4S店同意限时重新交车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辽宁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选购轿车时应与4S店签订合同,详细约定车型配置。若提车时到货汽车与样车配置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依合同约定重新交车,或者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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