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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相关解读

大家车网 2012-01-06 00:00 来源:网摘 作者: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对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改革和完善。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但由于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对车船税立法改革,完善现行政策,实行按排气量征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等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引导车船生产和消费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为贯彻好这一立法精神,省政府重新制定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与2007年《实施办法》相比,在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前提下,一是对税负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即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排气量愈小则税负愈低,排气量愈大则税负愈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降低了货车和挂车的税额标准;三是体现了支农惠农精神,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免征优惠。为配合车船税法的贯彻实施,省地税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六)公共交通车船。

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车船,由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免税或者减税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直接缴入国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及时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十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不能提供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三条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和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车船税法》基本内容

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车船税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征税范围。原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全部纳入了征税范围,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二、关于乘用车计税依据。原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考虑到乘用车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因此新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关于税负结构。主要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对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二是对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四、关于税收优惠。新税法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关于强化征管手段,在保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前提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引入,作为新的监管手段。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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