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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美部分进口车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大家车网 2011-12-15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商务部12月14日发布公告称,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部分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则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据分析,这样的税率在未来一段时间会降低美国产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中国豪华车市场,这样的税收肯定会影响到这些品牌的销量。举例来说,某款车型原价为30万元,加上税率后,车价就会提升到36万元。

  而上述涉及征税的公司都表示正在研究对策,尚没有应对消息公布。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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